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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用人单位试用期管理常见的16个败诉点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熟悉和选择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约定一定考察期和缓冲期的特定期限。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考察新入职员工是否能够适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和用人单位的管理,作为新员工的劳动者则要了解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自己的期待或者是否能够接受今后在用人单位工作。成了,试用期满转正;不成,双方一拍两散。
试用期本应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相互试用,但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作为甲方处于主导地位、强势地位,劳动者作为乙方处于从属地位、弱势地位,因此试用期主要是指甲方用人单位对于乙方劳动者的试用、考察和管理。当然,少数情形下也有例外。譬如,很多企业急需的人才或者高管就没有试用期。因此,谁强谁弱,都是相对的;何时强何时弱,也都在变化之中。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履行中的特殊时期,因为它不能单独约定,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专门单列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重视。作为用人单位,面对试用期管理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风险该如何防控?有哪些败诉点值得关注?本节重点整理了16个常见的败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