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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工会程序
在劳动者起诉前,公司应当立即向所在街道工会、栖霞区总工会快递解除劳动者的书面情况报告,确保至少不因通知工会程序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非常有利的是,现在还处于劳动仲裁阶段,通知工会这个程序在一审起诉前都是可以补正的。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同时《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1条第2款也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如果用人单位没来得及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将理由通知工会,还有补正的机会,并且在案件进入法院前的一段时间内都可以补正。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2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的规定。
所以,凡是没有及时在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前通知工会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感谢这个条文,它给了用人单位后补通知工会手续的大好机会。但实践中仍有个别用人单位会浪费这样的大好机会,委实可惜。
胜诉策略14:围绕不符合录用条件,从多方面积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