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辞职申请书与辞职通知书的区别
关于辞职的事,经常接到很多人的咨询,既有劳动者,也有用人单位,还有律师、记者等。
譬如:笔者辞职了,单位不答应怎么办?劳动者交了辞职信,继续工作怎么办?辞职申请能不能撤回?员工辞职,我们公司能不能多留员工几个月?等等。
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操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并不够明确,所以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劳动者不知道或者不完全清楚如何处理,各地仲裁委、法院的观点也不尽相同。
(一)什么是辞职申请书
辞职申请书是劳动者将自己想解除劳动合同的想法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报告或申请,以期用人单位作出批准答复的书面申请。
辞职申请书往往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分手”,表达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离开公司;另一种情形是“不分手”,单纯地辞去职务(董事长、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等职务),并非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辞职申请书中常包括“特此申请”“望批准”“请领导批准”“申请辞职”“特此报告”等含有请求色彩的文字。
对于这种辞职申请书,用人单位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如果不批准,双方就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就还要在原职务、原岗位工作。
(二)什么是辞职通知书
辞职通知书是劳动者将自己想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通知用人单位,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辞职通知书其实就是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个可以在《劳动合同法》中找到依据:一条是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条是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经济补偿。两者生效的时间有差异,前者是书面通知到达后30日和3日期满后解除,后者是到达后立即解除生效。
(三)辞职申请书与辞职通知书的区别
两者的最大区别是:辞职申请书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后劳动者才可以达到目的,辞职通知书则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1.辞职申请系请求权。
在辞职申请的情况下,劳动者实际上期待:
(1)解除劳动合同。
本质上劳动者行使的是请求权,其请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因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则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继续存在。
(2)辞去职务。
如前文所述,仅仅是单纯地辞去职务(董事长、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用人单位同意的话,则履行相关程序即可,不同意的话就继续担任该职务。
提醒一下:如果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换成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辞职通知系形成权。
(1)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则辞职通知书到达用人单位30日(当然也包括试用期3日,为表述方便,本部分下面仅以30日为例,不再单独将试用期3日列明,但试用期3日仍适用),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是否批准,30日期满后劳动合同关系均不再存续。
因为解除权系形成权,一方作出即产生解除的法律效力。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期满即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2)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则辞职通知书到达用人单位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无需用人单位同意。至于解除的理由是否成立,仅影响经济补偿是否支付,不影响劳动合同的解除。
(3)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无需提前书面通知。
3.关于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如果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确定具体解除时间点的权利转移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随时可以要求劳动者离开,只需支付其实际工作日的工资即可。很多人认为,30日是给用人单位另行想办法调岗、招人填补该劳动者的岗位空缺所留的时间,用人单位可以留用劳动者30日,也可以在30日内随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同意解除的当天即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前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30日期满,后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用人单位同意之日。
(2)如果劳动者在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通知中,提出工作到某日,那么会存在以下情形:
某日若在30日之内,则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劳动者工作到某日,这是留给劳动者的时间,且符合法律规定;假如用人单位不同意,则工资应当支付到某日后,可随时要求劳动者提前离开单位,要求离开的时间即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
某日若在30日之外,则超过30日的无效,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明确,30日期满后双方即解除了劳动合同。
此外,如果30日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也没有给劳动者办理解除手续,则双方重新建立一段新的劳动关系。
4.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什么?
应当分清劳动者提交的是辞职通知书还是辞职申请书,并且不要被标题名称所迷惑,甄别劳动者离开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尤其要看劳动者有没有说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没有依法缴纳社保等内容。
举个例子,如果劳动者提交的辞职申请书中明确,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或者第38条规定来解除,作为用人单位不要以为是劳动者主动辞职就万事大吉了,等劳动者离开公司后,很可能下一步就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
劳动者表面上写提前30日预告解除,但其内容包含被迫解除的字样,其实是在“挖坑”,估计接下来没多少天用人单位就会收到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书!
因此,用人单位务必要有一双火眼金睛,发现这种情况及时要求劳动者修改相关内容或者进行协商处理。用人单位应当防止给劳动者顺利办理了社会保险费转移、档案转移,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却转而被劳动者告的情形发生。
5.劳动者申请辞职,用人单位要求其什么时间离开?
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仅写辞职,没写工作到什么时候。用人单位随时可以要求劳动者离开,双方的劳动合同自用人单位同意其辞职之日解除。
第二种情况是劳动者在辞职申请上明确注明工作到第30日离开,则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劳动者工作到满30日再行办理离职手续。实务中,用人单位如要求劳动者马上离开,则双方的劳动合同即时解除,主流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要支付工资报酬至劳动者申请辞职后的30日。
6.劳动者申请辞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多留两个月行不行?
如果用人单位想在30日后再多留劳动者两个月,需要有规定、约定、法定等切实的证据来证明:
(1)劳动合同书规定。
这是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意思自治的体现。
(2)规章制度的规定。
民主程序通过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
(3)岗位职责的要求。
有的岗位比较特殊,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完成,30日根本无法完成,确实需要更多的时间。
(4)交接工作的需要。
交接工作在30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有一个缓冲的合理期限。但是记住,工作要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能以招不到人而强留人,30日已经给用人单位留了补充人员的时间。
(5)脱密期义务的要求。
适用脱密期的地方,至多可以多留劳动者6个月。鉴于脱密期在本书后面也会提及几次,因此接下来单独介绍一下脱密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