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条来源
同上一条来源:《婚姻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立法演变
一审稿第八百三十条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审稿同一审稿,无修改。
征求意见稿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删除“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将“撤销婚姻的请求”修改为“请求撤销婚姻的”。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在婚姻法被废止之前,若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系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民法典的出台,将患有医学上的严重疾病不再作为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而只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有学者认为,我国虽然已经取消了强制婚检,但本着对婚姻和对自身健康的谨慎态度,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通过相应体检排查此类疾病的存在。因此,若患者本身对疾病并无隐瞒,而当事人亦未要求进行疾病排查,则应认为当事人系自甘承担风险,不得主张撤销婚姻。[20]
一、重大疾病的范畴
重大疾病是关键因素,在重大疾病的认定上应采用“决定性影响”标准,即足以影响一方决定是否缔结婚姻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疾病是否重大,参照医学上的认定,借鉴保险行业中对重大疾病的划定范围,一般认为,某些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如糖尿病、肿瘤、骨髓灰质炎、麻风病、结核病等,或者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于重大疾病”。因此,重大疾病如何界定,还有赖于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条例明确。结合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参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生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能够影响婚姻稳定、引发婚姻解体的重大疾病一般应包括:
第一,患性病未治愈的。性病是由病原微生物引起的,以性的接触作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性疾病。而婚姻的基础是两性的结合,患有性病的人结婚,通过性行为配偶很难幸免。同时,妊娠妇女患有性病的,其子女一定会被传染,故为了患者自己的康复以及他人的健康幸福,为了全民族身体素质的提高,患性病未治愈的应属于“重大疾病”。
第二,重症精神病患者。重症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这种病人首先在于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出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能理解婚姻的意义,不可能承担婚后夫妻间的义务及对子女的责任,更主要的原因在于该病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据医学统计,精神分裂对下一代的遗传率是,父母一方有精神分裂症的遗传率为50%,父母双方有精神分裂症的遗传率是60%,躁狂抑郁症的遗传率为22%。因此,精神病患者结婚后,不仅有碍患者本人的身体健康,影响夫妻和睦,而且对后代的健康以及人口的优生有很大危害,并且此病即使治愈,其遗传性也较高。
第三,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患者。较严重的症呆症患者甚至不能识别自己的亲人,更不能担当家庭的负担,及履行夫妻的义务,并且这种病的遗传性很强,容易危及后代。
第四,通过梳理相关的离婚案例发现,癫痫、先天性心脏病、红斑狼疮等有可能影响子女健康,都可能成为婚姻关系里的不定时炸弹。
2020年3月3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启动了对《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修订工作,并就《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行业征求意见。相较于2007年制定的现行规范,新的《征求意见稿》将原来的25种重疾,扩展到了28种重度疾病以及3种轻度疾病,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同时,建立了重大疾病分级体系,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有了轻重度之分。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为诚信原则。一方当事人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必须依赖另一方当事人的如实告知,这就必然在告知义务的制度设计上对如实告知义务人提出严格的要求,最大诚信原则作为指导理念遂由此而生。正是在此意义上,最大诚信原则对如实告知义务人构成一种不利益的法律约束。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涵盖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告知范围、履行期间以及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虽然不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但是对对方当事人负有告知义务,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当然可以缔结婚姻关系。患病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尽告知义务,或者不如实告知的,即不告知或者虚假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行使该撤销权,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
三、撤销权的享有与行使
(一)撤销权的享有
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撤销已经成立的行为的权利,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由行为成立时的受害人享有。[21]因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享有撤销权的只能是受欺诈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能代为行使,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布撤销婚姻。
(二)撤销权的行使
婚姻登记机关对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患病情况进行认定较为困难,而且民政机构宣布婚姻可撤销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可能会使婚姻可撤销程序变得复杂,故本条规定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四、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因重大疾病未告知而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为一年,权利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法条关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二、【结婚登记被撤销的财产、子女问题处理】
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
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案例评议
刘某与沈某甲离婚纠纷案[22]
◆裁判规则
一审法院认为,沈某甲是否服用药物与沈某甲的精神状况及民事行为能力系不同概念,沈某甲并无证据证明结婚登记时其精神状况及其民事行为能力,故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沈某甲的婚姻有效。沈某甲上诉认为自己属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一审认定婚姻有效是错误的。二审法院认为,沈某甲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在婚姻登记当时因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而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沈某甲据此主张婚姻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评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是关于重大疾病撤销婚姻的规定,该条是将《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规定为婚姻无效,变更为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有严格的区别,婚姻无效是国家强制性干涉,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但是可撤销则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启动,最终是否可撤销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中,患有疾病与其他三种情形并不一样,并非强制性效力性的情形,本次民法典调整为可撤销婚姻是正确的。对于何为可撤销婚姻的疾病范围,本条没有规定,我国婚姻法也未作明确规定,但可参照严重遗传性疾病;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等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当然对于何为重大疾病?是否达到可撤销的情形需要主张一方举证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