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死者人格利益被侵害时,应当如何保护?
《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适用的前提是:第一,被侵害者已经死亡。如果被侵害者并未死亡,而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应适用这一条,他们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权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由监护人代理请求。第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死者的姓名、肖像等;(2)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的名誉、荣誉;(3)以非法披露、利用等方式侵害死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4)以非法利用、损害等方式侵害死者的遗体等。
这一条适用的法律后果是:第一,有权提出请求的主体是近亲属。《民法典》第1045条第2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近亲属提出请求具有顺位限制。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如果死者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存在的,则由配偶、子女和父母提出请求。在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情形中,其他近亲属有权提出请求。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包括死者从未有过配偶、子女的情形,也包括曾经有过配偶、子女,但因为离婚、配偶死亡或者子女死亡等原因而现在没有配偶、子女的情形。
第三,近亲属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意味着这一条并非完全规范,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任构成要件和责任后果。例如,请求行为人赔偿财产损失的,一般要符合《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数额,也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82条的规定;在行为人违约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情形,例如骨灰存放处违反约定将骨灰丢失,近亲属可以选择依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