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吗?
《民法典》第993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在这一条的适用中,首先要注意的是,许可他人使用,是许可他人在商品、商标或者服务等上面使用,因此,不包括他人正当使用别人的姓名等情形,姓名本身就是让他人使用的,否则无法发挥区别于他人的目的。同时,许可他人不仅仅限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如以著名高校的名义举办商业性的培训班,也包括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例如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在教学楼上使用权利人的姓名等。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更多的是在赔偿损失的数额中予以考量。不仅仅限于重复性使用,也包括一次性使用等多种使用方式。
其次要注意的是,许可使用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应当适用民法典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性规定。此种许可使用不得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否则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许可使用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权利人不能许可他人将其肖像制成色情图片或者视频予以销售。
最后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使用的限制。这一条基于人格尊严保护的要求,规定了对许可使用的限制,这为许可使用设置了界限,更有利于推进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避免因许可使用而损害人格尊严。这些限制主要如下:(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许可使用。例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因此,代孕所涉及的人体器官的许可使用就是不允许的。(2)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使用。这主要指的是人格尊严以及公序良俗的限制。许可使用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人格尊严,但是如果许可使用损及了人的存在,就背离了上述目的,不应当被允许,这主要指的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格权,同时也包括名誉权等纯粹精神性的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