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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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可以既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又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侵害人格权的情形中,经常会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害人因此遭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例如,甲去火锅店吃火锅,但由于火锅店的原因,火锅发生爆炸,导致甲容貌受损严重,甲因此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此时,火锅店的行为,既是侵犯甲的健康权的侵权行为,也是违反了其与甲之间合同的违约行为,发生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再例如,在旅游合同中,旅客遭受了身体伤害,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此时仍然发生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的情形中,允许受损害方请求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可以在违约责任请求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为受害人提供不同救济渠道的选择,拓展在此类情形下精神损害的救济方法,符合加强人格权保护的比较法发展趋势,是一个重要的进步。

这一条适用的前提是,首先,损害人格权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这要求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了损害对方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如果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精神损害,但违约行为本身并不符合侵权行为的相关要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此类情形就不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不适用这一条规定。例如,旅游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违约并未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而仅仅是导致旅游者无益地度过假期,虽然旅游者有损害,但此时并不构成损害旅游者人格权的侵权责任,此时保护旅游者的途径仅为违约责任。虽然可以考虑在此类以精神上满足为目的的特殊类型的合同中,计算违约赔偿数额时对这些合同的特性予以考虑,但不适用这一条规定。

其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自然人的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这一条的适用要符合《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的规定,即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这意味着:(1)损害对方人格权;(2)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不包括损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3)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才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偶尔的痛苦和不高兴不能认为是严重精神损害。(4)精神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受损害方选择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竞合的情形中,依据《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只有在受损害方选择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才有这一条的适用。如果受损害方选择请求违约方承担侵权责任,则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无需适用这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