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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格权可以放弃、转让或者继承吗?
《民法典》第992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人格权只能为特定的权利人所享有,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人格权,尤其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因出生而当然发生,仅因死亡而当然消灭,因此是一种固有权利。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是人格权与财产权的重要区别,财产权通常具有非人身专属性,可以与权利主体发生分离。
首先,人格权不得放弃。作为专属于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人格权始终由权利主体享有,禁止权利主体随意加以放弃。如果人格权被一般性地、概括地放弃,人格必然受到缺损。对某项人格权的一般性放弃,例如生命权,意味着他人可以任意剥夺其生命,这也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其次,人格权不得转让。人格权作为整体必须由权利人享有,而不能转让给他人。人格权不得转让,需要与许可他人使用姓名、名称、肖像相区分。《民法典》第993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人格权仍然属于权利主体,被许可使用的也仅仅是自己的姓名、名称和肖像等特定的人格要素或者人格标识,而非人格权的整体转让。
最后,人格权不得继承。《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据此,能够被继承的只能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而不能是人格权。《民法典》第994条同时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仅仅是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不被他人侵害,而并非是人格权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