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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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单位是否有义务防止、制止性骚扰行为?

《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依照这一款规定,第一,这些单位负有为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而采取措施的义务。这是因为这些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和控制能力,使单位负有相应的义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发生和继续发生,也有助于建立多元化的性骚扰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这些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这些措施涵盖了事前的预防、事中的受理投诉和事后的调查处置各个层面。例如,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告知性骚扰的惩罚机制及救济程序机制;为调查提供必要的信息;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协助等。这些措施也必须是合理的。措施的合理性需要在个案中,结合多个因素予以考量。

应当注意的是,单位除应当负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而采取措施的义务外,也负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其他性骚扰的义务。例如,单位的客户到单位对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性骚扰,单位也负有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当单位未尽到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