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可以如何寻求救济?
《民法典》第1011条规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为进一步落实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加强对自然人人身自由的保护,协调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之间的关系,这一条规定了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行动自由,指的是身体行动的自由,不包括意志的自由或者精神活动的自由。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在实践中的方式多种多样,如非法拘禁,非法逮捕、拘留,非法绑架,非法强制住院治疗等。英美法中,甚至在受害人因睡眠、醉酒等原因陷入无意识状态时被监禁也构成侵害行动自由。同时,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必须是非法的。如果行为人依法扭送他人的,则不是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实施合法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自助行为而限制他人行动自由的,也不是非法的。同样,如果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也不构成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他人行动自由。
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实践中,发生了超市、商场等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这些行为往往以限制行动自由为前提,同时涉及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的权利,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尊严。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必须是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果是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等,不适用这一条,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同时,搜查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他人身体进行搜查,不构成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这一条进一步规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要求具备其他的责任构成要件,或者进一步对责任后果予以细致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例如,如果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还应当具备该款要求的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件。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符合《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的规定,即“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