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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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什么是性骚扰?

《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性骚扰行为可能采取触碰受害人身体私密部位的行为方式,这会涉及身体权;也可能采取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影响受害人心理健康甚至身体健康,这会涉及健康权。根据实践的情形,性骚扰一般包括以下条件:

(1)性骚扰中受害人是所有的自然人。实践中,性骚扰的受害人多为女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也仅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是,本款所规定的性骚扰不区分性别、年龄,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受害人,也不区分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同性还是异性。

(2)行为与性有关。行为人具有性意图,以获取性方面的生理或者心理满足为目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性骚扰还涉及性别歧视。虽然很多性骚扰行为是基于性别歧视的观念做出的,但是,考虑到反对性别歧视属于《宪法》第48条所规定的男女平等以及民法典所规定的人格尊严保护的内容,因此,这一款的适用强调性骚扰行为与性有关。实践中,具体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例如,故意触摸碰撞他人的私密部位,强迫拥抱或者接吻,裸露自己身体的私密部位,用与性有关的肢体动作或下流语言挑逗,发送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音、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等。

(3)性骚扰构成的核心是违背他人意愿。性骚扰与两相情愿的调情、约会等区分,是因为此类行为违背了他人意愿。受害人表示厌恶、反感、明确拒绝、警告或以反抗行为表示拒绝,都可以认定为违背他人意愿。曾经愿意进行与两性内容相关的交流或者接触,但后来表示不愿意延续的,如果继续纠缠不休,也可以认定为违背他人意愿。

(4)行为一般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性骚扰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一般是具体的、明确的,此时才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无论是长时间还是短时间的性骚扰,均是针对某个具体的对象。行为是否具有明确的针对性,要在个案中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5)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故意的。在公共汽车、地铁等场所因为紧急刹车、拥挤等原因过失地接触他人身体甚至敏感部位等行为,不构成性骚扰;因错写手机号码或者邮件地址,将包含两性内容的短信或邮件误发他人,也不构成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