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命题分析
1.单方法律行为:内在效果意思+外在表示行为即可完成。
2.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均将内在效果意思表示出来后,还要达成合意方可成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命题分析
1.遗嘱、单方抛弃等为典型的单方行为。
2.合同、婚姻、收养协议等为典型的双方行为。
3.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命题分析
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其他形式”完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命题分析
1.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时间具有同一性。
2.成立与否是事实判断,生效与否是价值判断。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命题分析
1.以对话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可以实现即时沟通的,如以当面交谈、哑语、打电话等方式作出意思表示,采了解主义,即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若以对话的方式发出要约,对方了解之后没有及时承诺,则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失效。
2.无法即时沟通的,如以信件、邮件、数据电文等方式,为非对话意思表示,采到达主义。
3.非对话方式到达时间: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的意思表示〕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形式〕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命题分析
注意沉默可视为意思表示的三种情形。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命题分析
撤回与撤销比较:撤销的意思表示,已经生效;撤回的意思表示,尚未生效。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命题分析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表示主义(客观说),目的在于确定意思表示的客观含义,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意思主义(主观说),须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命题分析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有三个方面:主体合格;意思真实自由;内容合法。
2.此点在民法中具有贯通性:合同的有效、离婚协议的有效、遗嘱的有效等均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具体展开。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命题分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即使是纯获利益的接受赠与行为也无效,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命题分析
1.除纯获利益或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单方与双方法律行为)为效力待定的行为。若民法各分编中有特别规定的,分编规定优先适用,如继承编中规定,订立遗嘱需要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遗嘱无效。
2.法定代理人有权行使追认权,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行使,但不能通过沉默方式行使。在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通知撤销的权利。
第一百四十六条 〔通谋虚伪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命题分析
通谋虚伪,是双方均为虚假意思表示的情形,既然均为虚假,当事人均没有受约束之意思,故无效。若通谋虚伪的表示之下,隐藏了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有效。
相关法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3]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命题分析
1.当事人对动机的误解,不可撤销。
2.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关于古画或古玩的交易,有三种情形:其一,若双方均误将赝品当真品,为重大误解;其二,若卖方明知是赝品隐瞒信息则为欺诈;其三,若双方均不能确定真假,以赌一把的心态完成交易,则完全有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相对人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命题分析
1.欺诈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其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2.只有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
3.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命题分析
1.原则上,第三人欺诈时,需要与被欺诈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知情方可撤销;相对人若不知情,则其代表的交易秩序优先保护。
2.考虑到制度目的,若第三人欺诈时,相对人不知情,但是法律行为实现的结果表明受益人不是相对人,而是欺诈的第三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时,依然可以撤销,因为此时,相对人的存在只不过是第三人用来欺诈的工具。
第一百五十条 〔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命题分析
1.无论胁迫来自相对人还是第三人,一律可撤销。法理基础在于,因胁迫对表意人意思自由影响甚大,故优先于交易安全给予保护。
2.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3.主要情形:(1)手段非法,目的正当。例如,甲以披露乙的隐私相威胁,迫使乙签发支票偿还对甲的债务。(2)手段合法,目的非法。例如,甲以举报犯罪相威胁,迫使乙购买自己的一辆已经报废的摩托车。(3)手段非法,目的非法。例如,甲称,如果乙不购买自己已报废的摩托车,就将乙的腿砸断。(4)手段合法,目的合法,但是两者结合具有违法性。例如,甲称,如果乙不还欠甲的债务,甲将举报乙半年前的犯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受害人以举报犯罪要挟嫌疑人的唯一目的在于促使其弥补自己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害,则具有合法性,不成立胁迫;当检举胁迫达到的目的与犯罪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时,该行为具有不法性,构成胁迫。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命题分析
显失公平的构成需要主客观统一。客观上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主观方面必须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所致。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命题分析
1.胁迫情形中,1年期间的起算点是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2.所有情形,最长保护期为行为作出之日起满5年,目的在于保护新的交易秩序。
3.此种撤销权的行使,均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法及违背公序良俗导致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命题分析
1.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为效力强制性规定。
2.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位阶的强制性规定,方认定无效。
3.违反政府部门规章的,原则上不导致法律行为无效,但规章内容涉及公序良俗的,也可导致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命题分析
1.须双方有共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且客观上具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
2.与通谋虚伪相比,恶意串通行为中双方的意思均为真实。
3.一物多卖中,订立合同在后的买受人知情的,不认定为恶意串通。
相关法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4]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溯及力〕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命题分析
这在民法规范中多有体现,举例如下: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无效、被撤销而归于无效或因不追认而归于无效的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命题分析
1.已经履行的,应予以返还不当得利。
2.无效之后,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进行赔偿,双方均有过错,按照过错分担损失。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命题分析
1.约定的条件需要满足四个要件:未来性、不确定、可能性和合法性。若不合法,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婚姻、收养、认领等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3.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的拟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