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一般人格权〕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具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身份权〕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的种类〕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命题分析
1.当事人订立合同,约定内容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2.“法律”是狭义的,仅仅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3.担保物权领域,物权法定原则有缓和趋势,如果具有习惯认可的公示,可认定具有物权效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补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的规范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命题分析
可以主张侵权责任的情形不限于具体权利被侵害,没有权利化,但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也可以主张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命题分析
1.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2.构成无因管理,原则上不得违背被管理人的意思;但是,如下情形,即使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1)系为尽公益上的义务,例如加固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等;(2)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例如代不孝邻居赡养其年迈多病的父母;(3)本人意思违反公序良俗,例如救助自杀的陌生人。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可以兼及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例如,邻居房屋失火,恐殃及自己而救火。
4.无因管理的构成重在过程,不问结果,管理目的或效果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
5.无因管理之债为双务法律关系。管理人的义务包括适当管理的义务、报告和计算的义务以及移交管理利益的义务等;管理人的权利包括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债务清偿请求权等。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命题分析
1.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损失;损益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没有法律根据。
2.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体现为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和孳息;不能返还的,应当偿还相应的价额。
3.不得请求返还的情形:(1)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2)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3)明知无债而清偿;(4)因不法原因为给付,如赌债、嫖资等,但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一方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命题分析
植物新品种自身不能申请专利获得保护。可以申请获得保护的是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其他民事权益〕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命题分析
民法保护的不限于权利,还包括尚未被权利化的正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虚拟财产保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命题分析
只要具有财产价值,数据与虚拟财产,如游戏装备等,受到侵害时,也可以民事责任进行救济;当权利人死亡,亦可作为遗产继承。
第一百二十八条 〔特殊主体保护〕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权利产生的根据〕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命题分析
1.民法中,权利与法律关系本质相同,本条规定权利产生的根据,即为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
2.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
第一百三十条 〔权利不受干涉〕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权利主体的义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权利滥用禁止〕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