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的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命题分析
1.代理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适用代理制度。例如,代人撰写发言稿、主持会议等均不是代理。
2.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具体包括:
(1)身份行为,例如结婚、收养、离婚等;
(2)依当事人约定应亲自为之的行为,如演讲、演出等。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直接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类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责任〕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命题分析
代理人与相对人串通时的连带责任:若进行代理行为时,全部存在串通,全部无效;只有部分内容存在串通,部分无效。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命题分析
委托授权书是单方行为,被代理人可授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代理人。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命题分析
1.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的责任〕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命题分析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由于存在利害冲突,原则上禁止。但是,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有效。
第一百六十九条 〔复代理〕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命题分析
1.代理人与复代理人均为被代理人(本人)的代理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复任权,即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可以基于被代理人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产生,在紧急情况下还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
3.委托代理人转委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命题分析
1.是否属于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判断:参照职员的工作内容及交易习惯判断。
2.内部职权范围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命题分析
1.无权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2.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追认可以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行使,但不得以沉默的方式行使,即面对催告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因为法律行为发生时,被代理人不知情,没有机会防止法律行为的出现。
3.若法律行为发生时,被代理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视为默示的授权,因为被代理人有机会防止法律行为的出现。
4.追认的意思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但该合同溯及订立时生效。
5.善意相对人在行为未被追认时的选择权: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命题分析
1.表见代理适用的经典情形:(1)行为人在双方以往的交易中均有代理权,而代理权终止后未及时通知;(2)代理终止后,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3)有表见授权行为,足以令相对人信赖。
2.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1)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2)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者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3)法人的一般工作人员,并无特别授权表征的,不能推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4)出借公章、合同专用章或介绍信的,借用人与出借人对于发生的法律行为共同承担责任,排除表见代理的适用。
3.被代理人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4.特别提醒: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伪造该公司的公章或授权书,以公司名义与他人发生法律行为的,通常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委托代理终止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