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有哪些区别?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是我国对受到行政公权力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进行法律救济的制度。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各自独立又相互衔接模式设计得科学、合理,既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又有利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公权力侵害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有两项重要共同性,一是解决行政争议上的共同性,两者解决的问题都是行政争议,复议决定起着相当于司法裁判的作用。二是法律监督上的共同性,两者生效的裁决或裁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复议监督同样发挥着审判监督的作用。两者的不同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立场不同
行政诉讼属于诉讼救济的范围,而行政复议则属于行政救济的方式。诉讼救济的特点在于当事人针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加以审查并作出裁判。而行政救济则是当事人对于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请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由此决定了两者在受理机关、申请理由、裁决性质等方面存在差异。首先在受理机关上,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则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其次在申请理由上,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案件,也有行政不当案件。最后在裁决性质上,法院作出的为判决或裁定,而复议机关作出的为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而行政复议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二、立法技术不同
首先是受案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改之后,将权益保护的范围由“人身权、财产权”扩大至“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则相对较广,两者受案范围出现趋同现象。不过在特定领域,如行政协议、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排除或限制竞争等方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广于行政复议。其次是审查依据不同,行政复议法律适用的范围要比行政诉讼的范围广。行政诉讼法主要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对于规章参照适用;而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则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三、审查内容和强度不同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达到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即明显不当),行政诉讼活动及其过程主要都是围绕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因此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就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明确的判断。而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救济制度,在行政系统内运行,对当事人的救济范围更加广泛,可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既要审查合法性也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总体来说,行政诉讼是由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行政纠纷,司法程序相对正规、复杂,但公正性和可靠性更强,有司法强制力作为后盾。而行政复议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特征,与法院的司法审查制度相比,程序较为简便,程序设置便于专业性和法律性相结合,更好地克服法官只具有法律性,而缺失专业性的弊端。作为内部监督,其结果也更容易得到行政机关的执行。两种制度性质不同,各有所长。综观世界范围,现代国家一般均同时创设两种制度,并科学设置衔接模式,更好地发挥两种制度的优势。
(撰写人: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