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试用期考核必要性
所谓试用期,习惯上我们又叫适应期或者考察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约定试用期的核心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和认可,以决定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约定试用期是企业验证员工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过程。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此外,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不是单独计算。
相同岗位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也就是说,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有一次试用期。如果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则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此外,试用期不得无故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岗位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实战经验分享
试用期延长可采用内部控制方法,如企业可统一规定和新员工采用试用期6个月(签订合同3年)的方式,试用期3个月时进行试用期考核,考核成绩优秀的提前转正,考核成绩一般的试用期内部延长到5个月后再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转正。
通过岗位任职资格,提炼出有效的岗位录用条件信息,最终落实到《新员工试用期考核表》中,具体参见表5-1。
表5-1 新员工试用期考核表
新员工试用期考核是员工提前转正、延期转正乃至试用期解聘的关键依据,为了确保考核客观公正,考核指标应采用企业正规化的绩效考核体系来确定。
新员工试用期考核和录用条件的关系是:通过具体考核指标来证明是否符合录用条件,通过新员工承诺的和录用条件相关的考核指标,最终达到招聘后续考察的目的。
以销售人员的试用期考核为例,参考范例如表5-2所示:
表5-2 销售新员工试用期考核表
人力资源要规范不同岗位的试用期考核管理规范,确保企业范围内不同岗位的试用期考核标准统一。
实战经验分享
1.通过有效的《新员工试用期考核表》可有效控制个人贡献与薪酬待遇不匹配的现象,试用期内有效考核是使得高价招聘人员价值合理回归的关键举措;
2.很多企业在新员工试用期采用和普通员工一样的考核方法,对于表现良好的员工风险不大,但是对于表现较差的试用期员工要高度关注,一旦发现能力较差的情况,要及时采用《试用期考核表》或者《工作任务书》等方式单独进行考核,并保留相关考核证据,防止出现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