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不懂《劳动合同法》就是坑公司:员工从入职到离职整体解决方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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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试用期员工特殊性

很多企业管理者认为,一旦对试用期员工工作不满意可以随意开除,这种管理思想是不正确的,在实践中会导致潜在的管理风险。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的主要区别在于:

1.薪酬待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补偿: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而正式员工通过了试用期,企业如果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给予补偿。

除上述两点特殊性外,试用期内的劳动关系没有其他明显的特点,试用期的员工应该与其他员工一样享有同样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

案例介绍

小陆是应届大学毕业生,毕业后成功应聘杭州一家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中约定小陆的转正工资为4000元,但在试用期的工资为1500元。为此,小陆多次与企业人力资源部沟通但得到的答复都是企业一直是这样做的,并且和小陆说只要努力工作,3个月后工资就自然会升到4000元。小陆不服,遂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要求企业给自己试用期的待遇至少是3200元。当地仲裁机关支持了这个申诉,要求企业补足差额。

该案例在职场上很典型,特别是在小企业中并不少见,很多用人单位考虑新入职员工工作能力有限并且流动率比较高,不太愿意在试用期内付出较高的工资待遇,给新员工的待遇都很低。事实上,企业这种降低试用期工资的做法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可能不仅仅需要补足差额,如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差额而逾期未支付的,还要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如果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该规定也适用于用人单位降低试用期工资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战经验分享

不要因为新员工在试用期表现出色而擅自提高转正工资的标准,最好的方式是在转正后经过严格考核,过一定时间后再实施。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根据转正后的工资倒推试用期工资,如果约定不明确,一旦计算后发现试用期工资低于正式期工资的80%,员工有权以此为依据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试用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