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行为论
1.含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外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理解要点】(1)主体要素:行为者须为行政主体,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不一定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相对人和法院是不可能成为行政行为主体的;(2)职权要素:核心是是不是行政职权的运用;(3)对外要素:作用于行政相对人;(4)法律要素: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表现为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得、丧、变更产生影响。
2.行政行为的特征:执行性、单方性、裁量性、职权职责统一性。
3.行政行为的内容:赋予权利或者设定义务;剥夺权利或免除义务;确定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地位。
4.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事项设定权利、义务而作出具体处理决定的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余地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依(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依(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相对人的请求就不能实施,典型的如行政许可。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不需要相对人有所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4)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力、确定力和拘束力。
双方行政行为:必须经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行为。
(5)要式行政行为和不(非)要式行政行为
(6)授益、赋权的行政行为(授予权利、免除义务)和负担、损益的行政行为(设定义务、剥夺权益)
(7)特殊的行政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不可诉)、国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