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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由于丈夫婚外情离婚的,妻子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案例重现

三个月前,妻子黄某向丈夫杨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原因是杨某无视家庭,搞婚外情。黄某和杨某结婚五年,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杨某一直在外奔波忙事业,黄某为了解除杨某的后顾之忧,全力支持杨某发展事业,毅然辞掉了工作,在家相夫教子,两人各有分工,日子过得很幸福。但是自2020年初,黄某发现杨某对家庭的关心和回家的次数都越来越少。后来黄某发现,杨某与公司的同事李某有不正当关系,两个人还在某小区租房过起了日子。黄某对丈夫的出轨行为非常不满,于是向杨某提出了离婚。在离婚时,黄某向人民法院提出了10万元损害赔偿的请求。那么,黄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吗?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因为夫妻一方出轨导致婚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离婚时,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黄某和杨某夫妻关系破裂的原因是杨某在婚内出轨,与第三者在外同居,符合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之一,所以黄某可以在离婚时向人民法院请求针对杨某的行为给黄某带来的伤害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黄某的请求。同时,黄某应该注意,如果她在协议离婚时放弃了该项请求,则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