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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父母离婚后,母亲可以擅自更改孩子姓名吗?

案例重现

李某和高某经过慎重考虑,做出了结婚的决定,两个人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中过上了幸福的生活。第二年,高某为李某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李东,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地生活在一起。去年,李某因赌博输光了所有的家产,一家人日子过得很辛苦。高某觉得李某嗜赌如命,以后的生活会更加艰难,于是,为了给女儿更好的生活环境,高某向李某提出了离婚。两个人达成了离婚协议,女儿由高某抚养。离婚后,高某认为女儿有一个不称职的父亲,为了断绝女儿和李家的关系,必须让女儿跟自己姓。于是,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高某擅自将女儿的姓名改成了高东。李某得知这个消息后,要求恢复女儿的原姓名。李某认为高某没有权利擅自为女儿改姓。那么,父母离婚后,母亲可以擅自更改孩子姓名吗?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父母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有权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孩子姓名的问题。现实生活中,父母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想变更孩子姓氏的情况并不少见。《民法典》第1016条特别对自然人姓名的变更作出了规定,即“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见,自然人是可以变更姓名的,但必须依程序进行。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依法律的特别规定。一般认为此处的法律是指广义上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本案中,李某和高某协议离婚,女儿李东跟随母亲高某一起生活,高某在没有和前夫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女儿的姓氏改成“高”。虽然法律规定,孩子的姓氏可以随父母姓的任何一个,但是对于离婚后更改孩子姓名的问题,法律另有规定。离婚后的一方更改孩子姓名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作出变更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孩子的原姓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