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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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医药用语】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案例12 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被处罚案

[海市监工处字(2019)21号]

2017年11月开始,赖某长期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虚假广告信息,将属于普通食品而非药品的富迪小分子肽,虚假宣传能够治疗颈椎病、慢性前列腺炎、痛风、癌症、类风湿等疾病,混淆药品和普通食品的区别,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患者。2018年10月10日,海口市监局发现赖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于2018年11月1日对赖某进行立案调查。市监局认为,涉案的富迪小分子肽产品不是药品,从赖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宣传关于富迪小分子肽产品的内容来看,赖某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况下,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2019年海口市监局作出150000元罚款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