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的规定。
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
1.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都是通过作用于人体,达到预防、诊断、治疗的效果,这种效果都含有一定的差异性、不确定性。一方面,医疗、药品、医疗器械自身存在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使用者存在个体差异。因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要充分考虑这种差异性、不确定性。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出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如“包治百病”“药到病除”“根治”“一个疗程见效”“无效退款”“绝对安全”“无任何副作用”等,都是违反科学规律的,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当予以禁止。
2.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所谓的治愈率、有效率,一般是根据某些医疗机构、过往某一段时期内、经抽样选中的病例的统计得出的结果,这种结果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所有时期、所有使用者。特别是对个别患者而言,这些数据并无实际意义,且容易造成误导。因此广告法明确予以禁止。
3.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适用于不同的病症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应当对症使用,不具有可比性,不宜进行比较;适用于相同病症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也需要根据使用者个体的各方面情况合理选择,或者综合运用。因此,宣传某一种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的功效或者安全性一定优于另一种是不科学的,应当予以禁止。
4.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考虑到医疗、药品、医疗器械是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特殊商品和服务,其作用对象存在个体差异,不宜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为防止误导患者,保护群众生命健康,广告法禁止利用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作推荐、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药品广告内容的特别要求
1.药品广告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药品说明书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其表述都经过严格审定,具有特定含义。药品广告涉及说明书中内容的,就应当以说明书为准,不得篡改、曲解。
2.药品广告应当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禁忌、不良反应等药品的负面信息,关系到患者的用药效果、用药安全、所承受的痛苦等,对于医生选择处方药、消费者选择非处方药至关重要。药品广告应当让医生、消费者全面了解药品信息。因此,本条第二款中特别强调,药品广告应当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3.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忠告语。药品包括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同样关系社会公众身体健康,由于没有医师把关,一旦使用不当,同样可能影响疾病治疗、康复,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因此,本条第二款中特别规定,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所谓“显著标明”,即应当在广告的显著位置,以显而易见、足以引起广告受众注意、能够使受众清晰获知的方式标示。
三、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特别要求
1.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为避免消费者使用不当,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提醒其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2.医疗器械产品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为避免使用单位、消费者使用不当,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当在广告中提醒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使用单位、消费者相关人等注意其禁忌内容、注意事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0条
案例11 医疗广告中说明有效率被处罚案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行终57号]
瑞丽门诊部系经营者赵某于2013年7月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2014年2月,瑞丽门诊部(甲方)与优速网站建设工作室(乙方)订立网站设计制作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负责为甲方设计制作××、××(移动端)网站,制作费用为人民币1000元。2015年2月,瑞丽门诊部作为主办单位,在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备案登记了名称为“瑞丽医疗美容门诊部”,首页网址为“××”的网站。2017年3月28日,润州市管局对网站××、××(移动端)进行网络巡查,发现在该网站页面显示的瑞丽门诊部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用语中存在以下内容,一、最高级用语(以下简称A类):①作为镇江最大整形医院;②瑞丽拥有技术最为精湛的医生;③亚洲之最豪华专家团队;④镇江最好的鼻部整形医院;⑤镇江最权威的胸部整形医院;⑥王者之心和微针美塑,是祛除黄褐斑的最佳组合,也是瑞丽的王牌技术;⑦独创超微媚眼技术……是白领和学生群体的最佳选择;⑧瑞丽超声波祛眼袋是目前最先进最安全的无创、无痛、无痕、去眼袋方法。二、B类: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①迄今为止世界上400万例植入手术,没有一例发生过敏排斥反应、瑞丽国际鼻整形专家4大优势……0失败;②绝对安全、成熟的水动力活细胞移植技术;③没有异物感,术后无疤痕,真实度100%;④通过瑞丽LED红蓝光、王者之心、微针美塑三大祛痘利器……达成阶段治疗,一次祛痘,永不复发的治疗效果。润州市管局对上述内容录像并截图,并在截图上注明了取证时间、取证内容、取证人。润州市管局认为瑞丽门诊部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在广告中使用禁止性用语进行宣传(上述A类);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上述B类)。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一,根据《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二,根据《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