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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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处方药、易制毒化学品、戒毒等广告】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禁止和限制处方药,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作广告的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一方面是医疗、戒毒活动中所必需,使用得当,有利于治疗疾病、缓解患者痛苦、戒除毒瘾;另一方面是潜在危害性很大,一旦使用不当,又可能导致成瘾、损害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对其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药品、化学品和医疗器械、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除前述禁止作广告的处方药外,其他处方药属于严格控制广告发布范围的特殊药品。其他处方药的广告宣传只能以医师等医学药学专业人士为对象,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介绍。也就是说,其他处方药既不得在指定刊物以外的其他刊物作广告,也不得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作广告,也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广告宣传。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89、90;《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1、36;《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