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16: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配套测试(第十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它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2.答案:C。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归根结底它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正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并且,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因此,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

3.答案:C。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相互权利和义务。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必须是合法行为,并且其中必须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意行为。个体餐馆雇佣童工为违法行为,甲与所在单位协议改变岗位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丙与某宾馆协议延长合同期限将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续延,而非劳动法律关系的再次发生。

4.答案:D。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双方利益关系的连接点。在实践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复杂多样的表现形式,根据其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可分为基本客体和辅助客体两大类。基本客体是劳动行为,辅助客体主要是劳动条件。其中,劳动条件有的表现为行为,有的表现为物,有的表现为技术,有的表现为行为、物、技术的结合,有的表现为一定状态。

5.答案:B。参见简答题第8题。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D。本题的考点是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其特征主要有:各项权利和义务都与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紧密联系;各项权利和义务所实际体现的劳动者利益,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本人亲自实现,而不得由他人代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支配;劳动者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存续于劳动法律关系终止之后,并且有的权利还扩及劳动者供养的亲属。此外,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定的劳动权利与义务,而非劳动。

2.答案:ABC。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经劳动法的调整,就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即劳动法学中的法律关系。它包括两大类:一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之为劳动法律关系。二是劳动法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可称之为附随法律关系,其中主要是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和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3.答案:ABD。劳动法律关系的续延,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有效期依法延长,即既存的劳动法律关系在原有效期限届满后仍然依法存续一定期限,在该期限内,双方当事人继续享有和承担与原有效期限届满前完全或基本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情形见简答题第4题。

4.答案:ABD。劳动法律关系的暂停,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在存续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暂停行使和履行,待暂停期限届满后恢复以前的正常状态。实践中,主要在停薪留职、停产息工、借调职工、职工放长假、厂内待岗、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而被暂时羁押等情况下发生。职工自费出国留学并不一定导致劳动法律关系暂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加以确定。

5.答案:BCD。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终止的,既可以是行为、事件,也可以是行为和事件的结合,并且,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均可。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因此,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中必须要有行为,而不能只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6.答案:ABCD。劳动行政主体是劳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管理者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它包括专司劳动行政职能的劳动行政机关和兼有劳动行政职能的其他行政机关(如人事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机关、行业主管行政机关等),以及经依法授权具有一定劳动行政职能的机构(如职业介绍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

7.答案:ABC。劳动行政相对人是劳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其中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此外,还包括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劳动服务主体(如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等。

8.答案:ABCD。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既存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不复存在,即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依法消灭。实践中,劳动法律关系终止的情形通常有:因有效期限届满或目的实现而终止;因主体资格消灭或丧失一定资格而终止;因辞职、辞退或协议解除而终止;因行政决定、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而终止;等等。

三、名词解释

1.答案: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使一般劳动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并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使劳动关系得到发展。因此,劳动法正是借助于劳动法律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的。它由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2.答案:事实劳动关系,是指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现实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但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只有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并且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才得以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如果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却不符合劳动法所设定模式的,则只能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

3.答案: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形成和存续的动态过程,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发生、续延、变更、暂停、终止(消灭)等环节和在这些环节之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4.答案:劳动法律关系的续延,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有效期依法延长,即既存的劳动法律关系在原有效期限届满后仍然依法存续一定期限,在该期限内,双方当事人继续享有和承担与原有效期限届满前完全或基本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5.答案:劳动法律关系的暂停,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在存续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暂停行使和履行,待暂停期限届满后恢复以前的正常状态。

6.答案: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所确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发生、续延、变更、暂停或终止的客观情况。构成劳动法律事实,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客观情况与劳动法律关系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是必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它包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7.答案: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行政主体与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劳动领域中的一部分行政关系由劳动法和行政法共同调整,从而形成了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在对劳动行政关系进行调整时,既适用行政法的各项原则和基本制度,也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它由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构成。

8.答案:劳动服务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民事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劳务法律关系。它具有民事劳务法律关系的一般属性,但较之一般民事劳务法律关系又有其特征。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四、简答题

1.答案: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尽管都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

(1)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尤其是缺乏劳动法律关系赖以确立的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等。(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是双方当事人所预期和设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但这一般不是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更不是由双方当事人所设定的。(3)劳动法律关系由法律保障其存续;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当强制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利益仍然受劳动法保护。

2.答案: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由劳动法律规范、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围绕着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即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而具体规定。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构成中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有下述主要特征:

(1)各项权利和义务都与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紧密联系,或者说,都是实现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所必要的权利和义务。(2)各项权利和义务所实际体现的劳动者利益,可以高于法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本人亲自实现,而不得由他人代理。这是由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的不可分性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组织隶属性所决定的。(4)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支配。这是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处的被管理者地位相联系的。(5)劳动者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存续于劳动法律关系终止之后,并且,有的权利还扩及劳动者供养的亲属。

3.答案: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客体作为权利与义务的承载体,实际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客体作为双方当事人所支配的共同对象,是双方当事人相互利益关系的连接点。所以,它是劳动法律关系赖以存续的客观基础。以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为标准,它可分为基本客体(或称主客体)和辅助客体(或称从客体)两大类。

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是劳动行为,即劳动者为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任务而支出劳动力的活动。它在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连续存在于劳动过程之中,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中主要承载或体现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律关系的辅助客体主要是劳动条件,即劳动者因支出劳动力而有权获得、用人单位因使用劳动力而有义务提供的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所必需的各种条件。其中,既包括为劳动力使用所必需的生产资料条件,以及为在劳动力使用过程中不损害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又包括为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劳动力消耗补偿条件,以及休息条件和培训条件等。

4.答案:劳动法律关系的续延,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有效期依法延长,即既存的劳动法律关系在原有效期限届满后仍然依法存续一定期限,在该期限内,双方当事人继续享有和承担与原有效期限届满前完全或基本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它不同于劳动法律关系再次发生,后者是原劳动法律关系终止后原双方当事人重新确立劳动法律关系。在我国实践中,劳动法律关系续延的主要情形有:

(1)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假期或哺乳期内,若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则应顺延到医疗期、孕期、产假期或哺乳期届满时终止。(2)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法律关系,在劳动合同依法续订后继续有效。(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依法订立承包合同,如果承包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法律关系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就应当续延到承包期届满才终止。(4)劳动者担任工会特定职务,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到任期届满,但任职期间有个人严重过失或达到退休年龄的除外。

5.答案: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所确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发生、续延、变更、暂停或终止的客观情况。构成劳动法律事实,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客观情况与劳动法律关系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是必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它包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劳动法律事实的主要特征有:

(1)劳动法律事实的构成具有复合性。即劳动法律事实一般是两种以上的客观情况所构成,或者是两种以上行为相结合,或者是某种事件与特定行为相结合。(2)劳动法律事实中含有特定程序。即劳动法律事实中的其种或某几种行为,一般要按照特定程序实施,只有在履行特定程序之后,才能导致劳动法律关系发生、续延、变更、暂停或终止。(3)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的各个环节对劳动法律事实的要求不尽相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发生的,必须是合法行为,并且其中必须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意行为。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续延和暂停的,既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事件和行为的结合,既可以是单方行为也可以是合意行为,但这里的行为都必须是合法行为。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既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行为和事件的结合,并且,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均可。

6.答案: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行政主体与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属性。同时,它还具有为一般行政法律关系所不具有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它以实现劳动关系为目的。各种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尽管其具体目的不完全一样,但都有一个共同目的,即促使和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并实现相互间权利和义务。(2)它以保障公平兼顾效率为价值取向。在劳动力市场中,市场机制自发地倾向于效率而难以顾及公平,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正是要弥补市场机制这一缺陷,保障公平并不断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3)它以劳动法律规范为依据。劳动行政法律关系虽然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但其构成和运行规则主要是由劳动法所规定的。(4)它以宏观劳动管理为基本内容。可以说,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形式的宏观劳动管理关系,在其内容中,劳动管理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

7.答案: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行政主体与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双方。劳动行政主体是劳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管理者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它包括专司劳动行政职能的劳动行政机关和兼有劳动行政职能的其他行政机关,以及经授权具有一定劳动行政职能的机构。劳动行政相对人是劳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即劳动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其中,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此外,还包括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劳动服务主体等。(2)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劳动行政主体与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关于宏观劳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它主要包括劳动力管理、劳动报酬管理、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社会保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在这里,劳动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劳动管理行为对劳动行政相对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行政相对人负有服从国家的宏观劳动管理的义务。(3)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的权力(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劳动行政相对人按照劳动行政主体的管理要求实施的行为及其所支配的物和无形财产。

8.答案: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它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行政主体与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者都是经劳动法调整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既分别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又都是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劳动行政相对人,因而同时享有和承担这两种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权力)和义务。(2)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应当在内容上保持协调。其中,以国家意志为主导的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应当注意反映体现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自主意志;而着重体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主意志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应当不违反寓于劳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意志。只有这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现其中一种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时,才不致影响另一种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3)劳动行政法律关系附随于劳动法律关系而存在,它的运行应当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本质要求,对劳动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起保护、协调和促进的作用。

二者在劳动法中被赋予了不同的法律属性,一为合同法律关系,二为行政法律关系。其区别主要表现在:(1)劳动法律关系是微观领域的法律关系;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则是宏观领域的法律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劳动者是用人单位职工的身份从属关系;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行政相对人则不属于劳动行政主体的成员,而是独立于劳动行政主体之外的主体。(3)劳动法律关系兼有平等和隶属特征;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则是纯粹的隶属型关系。(4)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双方当事人双向选择和协商一致的结果,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则都是由劳动法规预先确定的,当事人一般无自由选择和协商的余地。

9.答案:劳动服务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民事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劳务法律关系。在民法中,劳务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以劳务为标的的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具有民事劳务法律关系的一般属性,但较之一般民事劳务法律关系又有其特征。主要表现在;

(1)它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固定为特定的主体。其中,劳务提供方固定为依法取得特定劳动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劳务接受方固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它以实现劳动关系为目的。即它的存续是为了在劳动力市场上和劳动过程中给劳动关系正常运行创造条件。(3)它的标的限定为劳动服务行为。这是一种特殊劳务,其服务对象、服务项目和服务规则为劳动法规政策和劳动行政部门所规定。(4)它的内容一般具有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其中有的是无偿提供服务。(5)它的运行大多由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所组织,并且受到国家较强力度的宏观控制。

五、论述题

答案: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它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国家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关系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2)劳动关系唯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与发展才有法律保障。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是以法律规范对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作出抽象典型的规定,使之上升为法律关系,并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使劳动关系的运行和发展得到保障。

固然如此,但二者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主要体现在:(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地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每一种具体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规定和调整这种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存在。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缺少有效的保护与保障。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侵犯对方的权利或损害对方的利益,另一方可以寻求国家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相互影响、相辅相成。

六、案例分析题

答案:林某与公司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但他仍有权享受该公司提供给职工的工伤待遇。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劳动者一方,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自己所应承担的生产或者工作任务,并享有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权利;用人单位,则有权要求劳动者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自己所应承担的生产或者工作任务,并且有义务按照劳动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权利。劳动法律关系的发生,除了采用行政方式之外,普遍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如果非依行政方式或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只是通过口头协议约定劳动权利义务,但事实上却存在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报酬的劳动用工关系的,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当强制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利益仍然受劳动法保护。[1]

本案中,该公司销售部聘用了林某与李某后向人事部作了反应,人事部未作表示,销售部的用工行为应视为公司的用工行为,林某是公司的一员。林某与该公司没有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二者之间不是劳动法律关系。但林某身为公司职工为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该公司支付了劳动报酬,林某与该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林某在销售过程中遭遇车祸,应认定为工伤,有权依法享受该公司提供给职工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