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与公司注册地不一致的,工资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案情
胡某大学毕业之后,在石家庄的一家物流公司应聘成功,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每月3000元。胡某工作了几个月后,无意中发现,该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但是,他一直在石家庄工作。发现公司的注册地与自己的工作地不一致后,胡某认为公司既然是在北京注册的,那么,公司就应该按照北京的工资标准来发放工资。于是,胡某向公司的人事部门提出这个问题,公司的工作人员称,他们一直是按照实际工作地标准来发放工资的。胡某认为公司这样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为了少支付员工劳动报酬。那么请问,该物流公司的做法正确吗?在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公司注册地还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来为员工发放工资?
解析
该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由此可见,在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点的情况下,除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确定外,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等相关事项应该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工资标准来确定。在本案中,物流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为石家庄,北京的有关工资标准要高于石家庄的工资标准,但由于胡某在劳动合同中没有与物流公司约定按照注册地的工资标准确定工资,因此,公司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石家庄的工资标准确定工资的做法是正确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