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括福利待遇?
案情
周某是某私营企业的下岗职工。不久前,周某在某市的某制鞋厂又找到一份工作。周某与该制鞋厂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每月工资为2000元。周某对自己的工作非常满意,工作时认真负责。由于周某刚刚来到该市,对该市的整体经济状况并不是非常了解。后来,他在与一个同事聊天时才知道,原来他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于是,周某找到鞋厂的经理,要求经理提高自己的工资。但是经理说,周某的基本工资再加上奖金、职工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项目已经超过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000元。对此,周某并不清楚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要将职工福利待遇等项目计算在内。那么请问,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括福利待遇?
解析
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不能算在最低工资里。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由此可见,劳动者的加班费、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津贴、福利待遇等都不能包括在最低工资里。另外,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使劳动者所得工资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强制性规定,不能用约定的形式来抗辩,否则就是无效协议。在本案中,虽然鞋厂与周某约定了每月的工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职工的福利待遇等项目是不能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的范围之内的。所以,鞋厂应该根据周某的请求为周某提高工资标准,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条
《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