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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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最多可以与员工约定几次试用期?

案情

小何是某财经大学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的研究生。经过多次面试,小何最终被心仪的公司聘用。但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称由于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对员工的要求非常严格,因此,要约定两次试用期,在两次试用期都合格后才能被正式录用。开始的时候,小何觉得有点儿奇怪,因为从来没有听说过约定两次试用期的。后来,听公司的工作人员解释说,他们是大公司,而且财务管理不同于其他工作,当然要求比较高。小何一想觉得也有道理,况且找到一份好工作也不容易,于是,小何就答应了公司的要求,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请问,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两次试用期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解析

用人单位不能与职工约定两次试用期。就用人单位而言,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方面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由此可知,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为虽然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应该在试用期内进行较为全面的掌握。但是,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已经足以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所以,无论企业中的岗位有何严格要求,企业都不可以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也不能延长试用期的期限。在本案中,即便财务管理部门对职工的要求比较高,企业也不得以此为由与小何约定两次试用期,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小何应该对企业的行为提出质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