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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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与非全日制职工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合法吗?

案情

李某是某重点大学的一名大学生,在大学毕业之后,李某没有进入社会工作,而是选择了继续读本校的研究生。李某考上研究生之后,觉得自己不小了,不想再向父母伸手要钱,而且凭现在的学历,找兼职也比较容易,于是就在一个教育机构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每天下午工作两个小时,帮助辅导学生,周六、周日全天工作。李某觉得这份工作非常适合自己,而且工资比较高,每天100元钱。但是,该公司要求约定一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之后认为李某适合这份工作才能正式录用他。李某记得原来听同学说过,好像非全日制用工是不可以约定试用期的。那么请问,企业与非全日制职工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合法吗?

解析

企业不能与非全日制职工约定试用期。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本来就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所以法律也严格限制在非全日制用工中适用试用期。因此,兼职工作是不可以约定试用期的。在本案中,该公司与李某约定试用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李某是兼职人员,其工作形式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依法不可以约定试用期。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可以与全日制员工约定试用期,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法律则是严格禁止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