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案情
小同从某大学毕业之后,在一家食品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其在该公司的营销部工作。由于小同在上学时学习成绩非常优异,参加过全国性的比赛,并获得了奖项,因此,他在应聘工作时很容易就通过了面试。在应聘成功之后,该公司为了留住小同,便与他签订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并约定在试用期之后再专门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小同的表哥在问小同工作的相关问题时,听小同说公司与他签订了试用期合同。小同的表哥告诉小同,公司不能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让小同与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小同听说后,觉得公司还会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认为也没有什么不妥之处。请问,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解析
用人单位不能与职工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法律并没有规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故企业不得单独与劳动者签订所谓的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此外,我国不承认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企业必须在劳动者工作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本案中,该食品公司只与小同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依据法律规定,其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不成立的。食品公司如果认为小同非常优秀,想要留住他为公司工作,就应该及时与小同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利用签订试用期合同留住员工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第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