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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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离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年内按月支付其经济补偿吗?

案情

谭某是某饮料公司的配料人员,从事该品牌饮料的配料工作。该饮料公司与谭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为了对配料配比进行保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一年时间内,谭某不得自营或到其他饮料生产公司从事类似工作,也不得到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而公司会支付一笔钱款给谭某作为经济补偿。合同期满后,该饮料公司决定不再与谭某续签劳动合同,而谭某除了会配置饮料外没有别的才能,自己又受公司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不知道能找份什么工作。为了不使自己陷入经济困境,谭某要求公司在这一年时间内每月支付自己一定的经济补偿。请问,谭某可以向公司提出这样的要求吗?

解析

许多企业为了避免“商业秘密”流失,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与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明确违约责任,把“竞业限制”当作使员工“守口如瓶”的主要手段。但企业在约定“竞业限制”要求员工遵守的前提下需要向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以维护员工的基本生活,保护其合法利益。为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上述案例中,程某与饮料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在竞业限制的期限内,程某可以要求饮料公司按月向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程某便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仅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非所有人都要签订。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