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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人单位可以解聘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劳动者吗?
案情
程某是某钢厂的员工,工作的内容是开铲车搬运重物。某天,程某不小心从家里的楼梯上摔了下来,伤了右腿。经过三个月的治疗,程某虽然走路不用人搀扶,但是已经无法恢复到以前灵活的状态。回到工作岗位后,钢厂的负责人认为程某不能再从事开铲车的工作,所以要把他调到仪器室看仪器,观察各个仪器设备是否正常工作。程某拒绝了钢厂的安排,原因是在仪器室工作就会有夜班,而程某不想上夜班。请问,这种情况下,钢厂可以解聘程某吗?
解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应当及时回到工作岗位工作。但是一个人在患病或负伤以后,就算康复了,可能从体能、技能上来说也已经不如从前,有的人就不能从事原工作,尤其是一些技术工、体力活,更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此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径行辞退这类职工,而应当根据其身体恢复状况重新安排工作。具体到上述案例,程某因工负伤,在康复后无法再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所以钢厂从程某的利益考虑,将他安排到仪器室工作。但是程某以不想上夜班为由拒绝了钢厂的安排,根据条文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钢厂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程某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程某一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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