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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合同生效后,公司能否随意变更?
案情
2020年5月,江某与某美容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江某在美容公司从事美容工作,底薪2000元,按照服务客人的多少给予提成,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为1450元,没有提成。试用期结束后,该美容公司对江某很满意,就给江某安排了转正事宜。但是在正式工作一个月后,美容公司突然告知江某,公司将不再以服务客人的多少作为提成的标准,而是以销售本公司美容产品的多少为标准。请问,劳动合同生效后,公司还可以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吗?
解析
生效的劳动合同,公司不能随意变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生效后,如果一方想要变更合同内容,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并采用书面形式。案例中的美容公司在劳动合同生效后,不能随意变更合同的内容。如果确有必要变更,美容公司应当与江某进行协商,只有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采取书面形式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然后由江某签字后生效。否则,美容公司还应当继续按照原有的劳动合同履行。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