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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吗?
案情
侯某在大学学的是计算机专业,毕业之后就到某科技公司担任程序员的职务。上周,侯某与该科技公司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到期,而单位并未提出与侯某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说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侯某很喜欢这份工作,想着不久以后一定能升职加薪,他认为既然公司没有说与他终止劳动关系,那他就可以一直在公司工作下去。请问,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吗?
解析
实践中存在很多案例中的情况,虽然劳动合同已经期满,但是用人单位并没有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劳动者也没有辞职的意思表示,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而用人单位也继续发放工资福利等。面对诸多类似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按照上述条文的规定,我国法律对这种情况采取的是默认的态度。也就是说,双方之间仍旧存在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同延续至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时。因此,案例中侯某与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科技公司对侯某继续在公司工作没有异议,而侯某也一直在公司继续工作,这就视为科技公司与侯某续签了劳动合同,原合同条款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