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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劳动者的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吗?
案情
大学毕业后,邱某想到国外留学,但是他父母手里没有足够的钱支付他的学费和生活费,于是他决定晚一年留学,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找份工作攒点学费。他到某咖啡店应聘服务员的工作,通过面试之后,咖啡店的老板要求与他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邱某想到自己要在一年后去国外留学,所以找了个理由搪塞了过去。一年后,邱某及他的父母赚到了足够的学费和生活费,于是邱某想要辞职。在辞职时,邱某提出咖啡店在用工时一直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咖啡店应支付自己双倍工资。请问,邱某的要求合理吗?
解析
案例中邱某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而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必向劳动者承担经济补偿。案例中确实是邱某以某种借口拒绝与该咖啡店签订劳动合同,而并非咖啡店不与邱某签订,所以他与咖啡店只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只需向其支付正常的工资,不需要向其支付一倍的经济补偿。在此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但得不到所谓的二倍工资,反而可能因为没有劳动合同而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建议劳动者积极主动地与用人单位及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