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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是怎样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以及确定不发生效力,意味着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不能实现,应当恢复到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或实施之前的状态,就如同这一行为未曾发生一样。这其中包括三种情况:(1)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民事法律行为因具备无效条件而被确定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2)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具备撤销事由,经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前属于有效行为,撤销以后则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3)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由于生效条件确定无法具备而不能生效。典型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未经批准而无法生效;二是附条件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确定无法具备。这两种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因双方合意一致已经成立,但却不能生效,属于确定不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以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包括:(1)返还财产。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相对人亦享有对已交付财产的返还请求权。(2)折价补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返还财产应当作为恢复原状的原则做法。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返还财产并不具备现实条件或者没有必要,此时应当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来达到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的目的。(3)赔偿损失。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以及确定不发生效力后,一般而言都存在损失赔偿的问题。如果因无效、被撤销以及确定不发生效力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