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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代理的效力是怎样的?
在代理的法律关系中,存在三个主体,即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和相对人。根据《民法典》第162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这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即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一切结果都归属于被代理人。一方面,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时,形成的权利义务应当由被代理人承受;另一方面,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时,引起的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也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当然,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都能发生代理的效力。代理行为要发生代理效力,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二是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即明确向相对人表明替被代理人来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