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知识问答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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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其他部分的效力如何?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与整体行为内容之间的关系,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分为全部无效以及部分无效。如果无效原因及于整体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民事法律行为自然全部无效,这一点没有问题。但是,当无效原因只及于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内容,则如何处置其他部分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具体来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既可以导致其全部无效,也可以导致其部分无效。在部分无效时,如果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可有效。这意味着,只有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效力可分且相互不影响的情况下,部分无效才不会导致其他部分同时无效。反之,当部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也应无效。具体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数量超过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例如,借贷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高于国家限定的最高标准,则超过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在国家所限定的最高标准以内的利息仍然有效。又如,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将其全部遗产均遗赠他人,并未给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违反了继承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在遗产的应继份范围内的那部分遗赠是无效的,但其他部分的遗赠仍然有效。(2)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可分,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比如,同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有多个,其中一个或数个标的物因属于国家禁止流通物而无效,其他标的物的买卖仍为有效。(3)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根本性条款因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例如,雇佣合同中有条款约定“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雇主概不负责”。这一条款因违反相关劳动法律以及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但雇佣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条款并不因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