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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什么是“揭开公司的面纱”规则?规定这一规则有什么意义?
公司法的法理基础,就是利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充分发挥其作用,提升效率,发展生产力。如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则应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则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又叫“法人人格否认”。这里的“否认”,并非否认法人资格,而是否认其独立地位,需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
针对股东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揭开公司的面纱”规则应运而生。“揭开公司的面纱”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意为在具体案例中忽视公司的法人人格,责令背后的股东或公司的内部人员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引入了这一规则,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适用这一规则要符合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二是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三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与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上述三个要素的,则可认定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83条第2款也规定了“揭开公司的面纱”规则,明确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