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知识问答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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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营利法人如何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77条的规定,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依法”是指依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的条件和登记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设立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是设立登记程序。《公司法》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该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此外,在公司设立登记程序中,还有公司名称预核准这样一个重要的环节。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企业法人的登记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