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法人章程作出决议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二是内容违反法人章程。就第一种情况来说,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二是作出决议的会议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
《民法典》第85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善意的、不知情的相对人。
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营利法人作为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法人内部的意思形成,通常表现为法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即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二是法人对外作出意思表示,通常表现为法人对外作出的签订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出于保护善意相对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法人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只要对外的意思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法人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如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因未经股权所有人同意而不成立,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属无权处分行为。如果股权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则属于善意相对人,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转让的股权。因此,法院虽然可以撤销法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违反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但并不意味着对法人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必然否定。在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或者执行机构所作决议被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后,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否受到影响,主要是看该相对人是否为善意。如果相对人在与营利法人形成法律关系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作出决议的会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方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规定,则为善意相对人,其与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反之,如果相对人在与营利法人形成该法律关系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决议的会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方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规定,则不能成为善意相对人,无权根据《民法典》第85条规定主张相应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