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2019年8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对地方党委的工作职责作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明确了机构编制的工作范围。地方各级党委应当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可以提出本地区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动议,并组织力量进行分析研判;重大事项和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上级党委同意后再推进。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根据组织权限,对本地区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提出动议。二是规范了地方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配置,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机构编制应当保证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机构职能应当同中央基本对应。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适应党和国家事业、经济社会发展、机构履职需要。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机构和总额等规定。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领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领导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层级相符合。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三是明确了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进行审议的机构编制议题。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进行审议的机构编制议题内容主要有五项: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否符合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四是规范了权责的划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实施工作由党中央统一部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党中央要求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党委应当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并对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