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拔、推荐、管理干部[1]
1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选拔大批党和人民需要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是党的事业成功的关键所在。2019年3月3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了基本遵循。《条例》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学习宣传、严格贯彻执行,切实做到严格按原则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全面履行选人用人主体责任。一是明确了党委的职责。党委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二是明确了选拔任用的程序。党委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三是明确了选拔任用的标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要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工作,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四是明确了选拔任用的纪律。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签字。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