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执行中央党内法规责任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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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推进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法律责任追究有机衔接,构建更加完备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体系,党中央加强顶层设计,将制定组织处理制度纳入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2021年3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是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障。

《规定》共19条,分别从组织处理方式、原则、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处理程序、材料保管、受处理干部后续管理使用等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组织处理的指导思想、方式、原则、适用对象等。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5种,包括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4条原则。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二是明确了组织处理的适用情形,以及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受到组织处理的情形包括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等16种情形及兜底情形,将政治监督放在首位,聚焦突出问题,体现鲜明导向,涵盖了干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及廉洁自律等方面。贯彻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神,明确规定对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失误过失,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三是对组织处理的程序、影响期、申诉、纠正等作了规定。对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按照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研究决定、宣布实施4个环节进行。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领导干部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组织处理决定后,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党委(党组)应当在收到申诉的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领导干部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予以办理并作出答复。对组织处理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楚、责任界定不准确的,党组织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四是对组织处理文书材料制作保管,受到组织处理干部的后续管理、重新使用等作了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组织处理决定材料和纠正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根据工作需要抄送有关部门。对受到组织处理的干部加强教育管理,督促认真反省、积极改正,影响期满、表现好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予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