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党员是党的肌体上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需要,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4年5月28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细则》的修订实施,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体现了实践探索的新经验,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遵循。《细则》对于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党员队伍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细则》共7章44条,分别从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应当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每年检查一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二是明确了入党条件及申请程序。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三是明确了积极分子的确定及培养教育。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四是明确了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五是明确了预备党员的接收程序。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六是明确了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流程。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推迟转正的不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