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大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党内法规制定步伐明显加快,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基本立起来了,总体上实现了有规可依。2019年9月3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从根本上破解了党内法规“执行难”的问题,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执规是本职、执规不力是失职的理念,切实担负起执行党内法规的政治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共19条,分别从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执规责任、执规工作、执规能力建设、实施评估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执规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对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每年至少要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党内法规执行工作,将党内法规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党委办公厅(室)应当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党委职能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等,对主要规定其职权职责的党内法规,应当负有牵头执行的责任。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协助配合牵头部门共同执行党内法规;党组(党委)应当对本单位(本系统)执行有关党内法规负主体责任;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党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本地区本单位执行有关党内法规负主体责任。二是规定了执规能力建设。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带动广大党员、干部以尊崇的态度、敬畏的精神守规用规护规。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党内法规执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党内法规工作的班子成员应当承担党内法规执行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党内法规执行工作。三是明确了执规责任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和破坏党内法规的各种行为,应当严肃查处,防止形成“破窗效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带头严格、公正、规范执行党内法规,并对其他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