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一系列重要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新形势下,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规定》为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展现新担当、实现新作为提供基本遵循,对于深入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共7章28条,分别从备案主体、报备要求、审查标准、处理方式、监督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报备主体。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多个党组织联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党组织向共同的上级党组织报备。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或者承担相关职能的工作机构办理。二是明确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报备事项。应当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备。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1份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备案说明,装订成册,并报送电子文本。备案说明应当写明制定背景、政策创新及其依据、重要数据指标来源、征求意见、审议签批等情况。报备机关应当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文件目录报送审查机关备查。三是明确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内容。审查机关对符合审查要求的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登记。审查内容包括政治性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和规范性审查。对内容复杂敏感、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可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或者进行会商调研。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审查机关可以要求报备机关作出说明。四是明确了审查机关的处理办法。审查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督促报备机关及时办理。报备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审查机关的处理决定,对审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直接予以备案通过,并及时反馈报备机关。审查机关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审查处理决定,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五是明确了备案审查的保障措施。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彰奖励,相关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组织应当实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责任追究制度。违反规定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