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202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条例》明确党员权利保障的原则和总体要求,细化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完善保障措施,压实党组织、领导干部的职责任务,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对于充分体现我们党的领导制度优势,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把全体党员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奋斗,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5章52条,分为三大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第二板块由第二至第四章构成,是条例的主体部分;第三板块为第五章附则。主体部分明确了党员权利,保障党员权利的措施,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一是明确了党员享有的权利类型。党员享有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表决权、党内选举权、党内申辩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申诉权、党内控告权。预备党员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享有同正式党员一样的权利。二是明确了保障党员权利的措施。党组织通过实行党务公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征求党员意见、提供党员提出意见的条件、创新保障党员权利的方法手段、坚持民主集中制、支持党员提出意见建议、健全党代表联系党员制度、严格执行选举制度规则、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党员相关权利、巡视巡察检查督查听取党员意见建议、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制度、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严肃处理诬告陷害行为、教育引导受到处理处分的党员、处理党员申诉、维护流动党员权利、加强党内关怀帮扶等措施保障党员权利。三是明确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职责任务。党委(党组)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领导。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置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进行检查和处理。党委办公厅(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等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要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为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打通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最后一公里”。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带头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营造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侵犯党员权利的8种情形和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的5种情形,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以及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者党的工作机关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