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推进党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大举措,是我们党坚定“四个自信”的重要体现,也是增强全党“四个意识”的重要途径,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形成最大的同心圆和凝聚力,更好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是党务公开领域的首部基础主干法规。《条例》的制定出台,为做好党务公开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标志着党务公开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条例》共5章27条,分别对党务公开的原则和机制、内容和范围、程序和方式以及监督追责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地方党委办公厅(室)的主要职责。地方党委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党务公开工作。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委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二是明确了党务公开的内容。党的组织应当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三是规范了党务公开的范围。党务公开的范围包括向社会公开的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在全党公开的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的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的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四是明确了党务公开的程序和方式。党务公开应当严格履行程序,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党务公开应当经过“提出-审核-审批-实施”四个程序,各个环节的主体及其职责按照规定履行。在党内公开的,应当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五是明确了党务公开的制度保障。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以及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地方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消息,有条件的党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