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执行中央党内法规责任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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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新修订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条例》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严字当头,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条例》共27条,分别从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情形、调查程序和问责方式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进一步明晰了工作职责。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应当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二是进一步规范了问责对象应当承担的责任。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按照具体规定执行。三是进一步规范了问责程序、方式和决定。问责程序:有管理权限的党委经主要负责人审批,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后启动;调查组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履行审批手续。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检查、通报、改组三种;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问责决定:问责决定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四是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情形。党组织要及时纠正不当问责或不精准问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