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2017年7月1日,中共中央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条例》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7章42条,分别从机构和人员、巡视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职责和巡视机构。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应当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应当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应当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应当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应当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应当设立巡视组。二是明确巡视内容。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三是明确巡视工作的程序。巡视工作应当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进驻(通报巡视任务、开展巡视了解工作、形成巡视报告,情况汇报,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反馈,移交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四是对被巡视对象提出纪律要求。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的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